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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程序与商标无效程序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23-11-14 点击数:2023-11-14

  商标异议程序与商标无效程序有何不同?

  1、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公告期届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商标才会被核准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也就是说,此时的商标还未获准注册,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

  2、商标无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此无效。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的区别很大。对商标提出异议的阶段是商标尚未注册时,无效宣告阶段是商标注册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商标局宣告无效时。

  一般来说,申请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的时间不同,受理单位不同,但两者都是商标局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标保护手段。但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以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为武器,主动出击达到自己品牌战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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